壹、主旨: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與長庚大學台塑企業文物館共同辦理「第12屆 (112學年度)品德教育實踐獎」實施計畫1份,請踴躍推薦符合資格之學生。
貳、說明:
一、依據長庚大學113年3月19日長庚大字第1130030230號函辦理。
二、旨揭計畫相關資訊如下(詳如實施計畫):
(一)申請資格:本市各公私立國中、小學之學生。
(二)遴選指標:本獎項不以學業成績優良為最高指標,而以 勤勞樸實之根本並結合關懷、誠實、公平、責任、尊重 之CEP(美國品格教育聯盟)中心德目為準則,甄選品德 優良有具體事蹟足堪為學校楷模且學業成績達80分以上 者。
(三)獎勵:
1、本案評選結果產生後,將於113年10月中旬擇日辦理頒 獎表揚活動。
2、獲獎學生獎額:
(1)實踐獎:獎狀1紙及新臺幣3,000元圖書禮券1份。
甲、國中:由本局另案函請學校核予記功1次。
乙、國小:由各校逕依權責從優獎勵,以為嘉勉。
(2)優良獎:獎狀1紙及新臺幣1,000元圖書禮券1份。
甲、國中:由本局另案函請學校核予嘉獎2次。
乙、國小:由各校逕依權責從優獎勵,以為嘉勉。
(3)入選獎:獲獎狀1紙。 甲、國中:由本局另案函請學校核予嘉獎1次。
乙、國小:由各校逕依權責從優獎勵,以為嘉勉。
3、指導老師獎額: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 考核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 辦法」及「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獎懲 要點」等規定,本案薦送老師(指導老師)獎額,如 下:
(1)榮獲實踐獎學生之指導老師:每名嘉獎1次及獎狀 1 紙。
(2)榮獲優良獎學生之指導老師:每名績優狀2張及獎 狀1 紙。
(3)榮獲入選獎學生之指導老師:每名獎狀1紙。
(四)薦送作業時程:
1、113年6月14日(星期五)前薦送符合資格之優良學 生,每校至多5名。
2、各校請於規定時程內(郵寄申請以郵戳為憑)檢附書 面資料(專用申請表格1份,須由薦送老師親自撰 80寫)、實績佐證資料等函送長庚大學台塑企業文物館 教育推廣組收(地 址: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一路259 號)。
三、本案倘有疑義,請逕洽台塑企業文物館承辦人雷先生(聯 絡 電話:03-2118800分機3357;電子信箱:kaifu@mail. cgu.edu .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