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本府資訊科技局112年4月21日府資規字第1120097107號函、同年1月30日府資規字第1120000061號函及「桃園市政府資料應用及數據分析獎勵要點」辦理。
二、
本府為推廣資料科學風氣,鼓勵凡服務於本府所屬各機關,受有薪俸之人員,應用政府資料進行數據分析與研究,其產出成果於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間,本案前於112年1月30日開放受理申請,惟受理情況不甚理想,為鼓勵本府同仁共同創造資料價值,延長原獎勵作業申請期限,可檢具申請表於112年6月30日前以書面送本府資訊科技局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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