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近日各警察機關查獲大陸地區進口之商品「穿雲箭」,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物且具殺傷力,請全校共同防範,倘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應儘速向學務處反映並進行通報,將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以確保校園安全。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10月2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0125261號函辦理。 |
二、 | 近期各警察機關陸續查獲大陸地區進口之商品「穿雲箭」,該商品由金屬擊發機構及已貫通之金屬槍管組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以打擊底火,引爆火藥,可射出金屬彈丸,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 項第1款後段「具殺傷力之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如經查獲販售系爭商品之賣家或買主,應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相關規定追處。 |
三、 | 倘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應儘速向學校反映並進行通報,並立即通知轄區警察局少年隊處理,以確保校園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