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本府113年3月22日府社團字第1130074678號函及「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 |
二、 | 旨案申請資格、獎勵等次、申請方式、彙整流程及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
(一) | 申請資格:符合本辦法第2條規定,服務時數3,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如附件1)。 |
(二) | 依本辦法第5條規定之獎勵等次如下: |
1、 | 服務時數3,000小時以上者,得申請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 |
2、 | 服務時數5,000小時以上者,得申請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 |
3、 | 服務時數8,000小時以上者,得申請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