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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資訊組 - 政令宣導 | 2025-01-13 | 點閱數: 69
一、 依據桃園市原住民族弱勢家庭資訊設備補助要點辦理。
二、 補助對象設籍本市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並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 申請人具原住民身分。但申請人獨力扶養未成年原住民子女者,不在此限。
(二) 戶內一人以上為國民小學至大學之在學學生。
(三) 本補助所稱申請人,指年滿20歲,為設籍本市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自受理申請日起向前推算實際居住本市連續達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內居住國內之時間合計滿一百八十三日者。
三、 辦理期間:114年1月10日起至114年11月30日止,依受理先後順序辦理審查撥款,若當年度經費用罄時,則停止受理。
四、 辦理地點: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
五、 補助之資訊設備項目如下:
(一) 電腦主機及顯示設備(含平板電腦及筆記型電腦)。
(二) 電腦軟體。
(三) 其他電腦周邊硬體設備。
六、 補助金額依實際購置之金額經費覈實補助,並不得逾下列金額:
(一) 低收入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 中低收入戶: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七、 旨揭補助要點及相關申請表單,請逕行至本局局網最新消息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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