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112年8月17日臺教資(三)字第1122703276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徵選計畫業經本局112年7月13日桃教資字第1120063074號函、同年7月21日桃教資字第1120069595號函轉在案。 |
三、 | 教育部為鼓勵教師跨校合作,刪除「優良教案」徵選對象教學團隊須為同校之規定,調整後規則為:「全國中小學教師個人或教學團隊(係指現任教師[含代理、代課教師、實習教師]、主任及校長,至多4人組成)」,其餘無異動。 |
四、 | 檢附優良教案修正計畫、徵選海報(電子圖檔)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