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主旨:文化部有關修正後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及徵選簡章範本各1份。
貳、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2年11月24日府文演字第11203237331號函辦理。
二、文化部依據112年9月22日「公共藝術代辦制度」諮詢會議 (審議機關場次)決議事項續辦,本次設置計畫書及徵選 簡章主要修正重點如下(略以):
(一)增列專案管理廠商之執行中專案管理案件資料表:興辦 機關(構)於徵選專案管理廠商及撰擬設置計畫書時,即 應請專案管理廠商載明設置計畫書內附表一之「執行中 專案管理案件資料表」,以確認廠商是否具備完成公共 藝術設置案之量能及當前案件執行情形。
(二)公開徵選小組名單:依據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修正 第6條規定,評選委員名單應於成立後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故徵選小組名單請配合列示於設置計畫 書內,並公告於簡章及公共藝術網站。
(三)修正民眾參與計畫之執行內容說明需求。
三、為健全公共藝術發展生態,杜絕不法弊端,專案管理廠商 所執行之案件,其執行小組、徵選小組成員在不同案件中 重複性不宜過高;執行小組亦不宜推薦或提出廠商清單內 尚在執行中案件相關人員作為藝術創作者人選(以公開徵 選方式取得之藝術創作者除外)。
四、本案附件已更新於公共藝術網站文件下載區 (https://reurl.cc/QZgkgp),如有公共藝術相關法規及 實務操作問題,請逕洽法規諮詢專線:(02)2322-1748、諮 詢信箱:[email protected];公共藝術網站問題請逕洽: (02)8773-4300分機156、客服信箱:[email protected]. 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