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本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113年4月22日桃智安字第1130003096號函辦理。 |
二、 | 為避免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造成公務及機敏資料遭不當竊取,導致機關機敏公務資訊外洩或國家資通安全危害風險,爰重申各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相關原則: |
(一) | 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且不得安裝非 公務用軟體。 |
(二) | 個人資通訊設備不得處理公務事務,亦不得與公務環境 介接。 |
(三) | 各機關應就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列冊管 理,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若因業務需求且無其他替 代方案,仍需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時,應具體敘明理由,並經機關資通安全長及其上級機關資通安全長逐級核可, 函報資通安全管理法主管機關(數位部)核定。 |
三、 | 請各機關辦理採購案時,對於資通訊產品採購案之內容(包含創意項目)應通盤檢視,避免採購或使用大陸廠牌之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