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一案,請轉知相關訊息,請查照。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6月14日衛部口字第1132060606C號函辦理。
二、本案業經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衛部口字第1132060606號公告修正(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生效。
三、檢附本案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及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各1份或逕至本局網站首頁(http://www.tyc.edu.tw/ )/便民服務/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分類:體育保健科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