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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衛生組 - 研習/活動 | 2023-03-03 | 點閱數: 251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2年2月20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023252號函、教育部112年2月22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022596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2月2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25211號辦理。
二、 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於112年2月7日起調整自主防疫指引中有關篩檢時機之規定,本局業以112年2月8日桃教體字第1120010797號函(諒達)知貴校(園)相關事宜。
三、 因應指揮中心實施室內戴口罩放寬規定並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裁罰規定」(詳附件),校園室內環境自112年3月6日起配合實施「自主佩戴口罩」措施,惟校園內健康中心或公共運輸工具(如校車、幼兒園專用車、接駁車等)比照指揮中心規範之指定場所,依規定仍應佩戴口罩,另自主佩戴口罩即表示不強制佩戴,由師生自行決定,尊重師生自主意願,惟倘若師生本身有發燒、呼吸道相關症狀依指揮中心規定,於室內空間(室內場所)仍建議佩戴口罩。
四、 自112年3月6日起,各級學校及幼兒園班級倘出現快篩陽性或COVID-19確診個案,其同班同學、教師、同辦公室、學校課程社團及活動之人員倘無症狀,免快篩即可正常上班上課,另可依實際使用需求向學校申請快篩試劑篩檢;快篩陽性,應儘速就醫確認,並配合進行5+n措施(111年11月11日桃教體字第1110109625號(諒達));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安親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等,比照辦理,惟學生有快篩試劑需求,可向原學校或幼兒園申請。
五、 另為因應各地區學校疫情狀況與各家庭面臨問題情形殊異,學生家長如有基於防疫目的,為其子女向就讀學校請假者, 請學校充分瞭解個案請假事由及其適切性,認定予以防疫假,不應強制要求提供特定證明文件,且不納入學生個人出缺席紀錄,亦不會因此扣減其學業評量成績,陪同家長可申請防疫照顧假。
六、 請貴校(園)務必持續加強環境清潔消毒及個人衛教宣導,落實生病不入校,加強自主健康監測等防疫措施,說明如下:
(一) 持續宣導符合COVID-19疫苗接種資格之教職員工生儘速完成疫苗接種,接種資訊可至本市衛生局網站(https://reurl.cc/MR0kML)查詢。
(二) 加強宣導請家長主動關心子女/學生身體健康,上學前可先量測體溫,如出現發燒(額溫≧37.5℃、耳溫≧38℃)、急性呼吸道感染或身體不適者者,應在家休息,並儘速就醫,落實生病不上班、不上課。
(三) 學校得視場域性質(游泳池、室內各場館、餐廳、宿舍等)及活動需要,自行決定體溫量測等健康監測方式。
(四) 掌握教師授課及學生修課名單,落實課程及活動簽到,掌握出席人員情形,每週二完成本局「新冠肺炎疫情通報系統」填報。
(五) 備妥防疫物資,如口罩、耳(額)溫槍、酒精、環境消毒用品、快篩試劑等;另公費快篩試劑係重要防疫物資,務必儲存於乾燥環境下並避免陽光直射,請貴校(園)妥善運用並優先使用保存期限較短之產品,教職員工生倘有需求(如確診者、快篩陽性個案、自主防疫期間有症狀者、與確診者或快篩陽性個案接觸人員,有身體不適或呼吸道症狀者等),可向學校領取快篩試劑。
(六) 用餐前正確洗手,用餐期間,應維持用餐環境通風良好,用餐期間禁止交談,用餐完畢落實桌面清潔及消毒。
(七) 維持各學習場域及用餐環境通風,開冷氣時應加強通風及清消;落實教室、各學習場域及相關盥洗等常用空間進行衛生清潔及消毒,並視使用情形增加清潔消毒頻率。
(八) 大型活動(包括校慶、園遊會、親職教育日、運動會、學校自辦體育賽會及體育活動等)及校外教學(含戶外教育、畢業旅行、隔宿露營等)於落實防疫措施下辦理。
七、 檢附「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整備情形檢核表」及「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應COVID-19疫情校園防疫措施暨Q&A」等相關公文及資料各1份,亦可逕至本局首頁/肺炎防疫/新冠肺炎防疫專區處查詢運用,請貴校(園)持續加強校園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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